第七十八章山雨欲来风满楼-《高贵与尊严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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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,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,一审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。

    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:

    第一,八把匕首每人手持几把?三个人的陈述不一致;第二,“抢受害人张某”字样中,“抢”后面有一个“救”字,明显有涂抹划掉痕迹,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和儿子的诱供。

    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,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,更加说明有着刑讯逼供、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。

    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,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。

    5、仅凭口供定罪

    在整个案件中,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。

    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,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,其他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,忽视了客观证据。

    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: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充分确实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”

    由此可见,仅凭口供定罪成为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。

    6、疑罪从有/疑罪从无

    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,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,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,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了有罪判决。

    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(三)款之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”,即疑罪从无。

   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,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。

    二、证人证言。

    1、受害人张某的控诉材料明显缺失,这也创造了古今中外司法界的千古奇迹:既然是猥亵张某,为何她并没有只字控诉被告呢?

    在一审中认为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证据不足,判决词中甚至使用了受害人“估计”是因为受到了惊吓和威胁,因此,主观意识不清,不能分辨是非。也就无法亲自写出控诉材料。

    “估计”这个词作为一种不确定性的推定,堂而皇之地首次出现在严谨、准确、实事求是的法庭判决中,让我们想起了它的同义词“莫须有”!

    2、测谎仪证据的非法性

    (1)、本案肯定是由错误测谎结论导致的又一起错案!宏桐区警署在立下军令状一个月后,案件没有任何进展,为了尽早破案,他们从燕京请来了测谎专家,对嫌疑人进行了心理测试。

    本案中对被告刘大军进行测试的所谓测谎专家,就是在不久前曾酿造了轰动全国的荆楚投毒冤案的那位叶许对先生。

    (2)、无独有偶,2002年8月31号,合璧市警署从燕京请来的测谎专家,对1998年5月30日夜,中原洵县发生的一起三口灭门血案测试。当地巡捕依据测谎专家作出的结论,将村民马某新抓捕归案,检察局以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。

    很不幸,这一次的专家还是叶许对;更不幸的是,他又蒙错了。在此案中,叶专家不仅认定马某新是犯罪嫌疑人,而且还荒唐地认定另一位患骨质酥松病,连正常生活都要小心翼翼的马某伟也是犯罪嫌疑人。

    事实上,几年来在c国因为测谎而导致的冤案不胜枚举,我们看到几乎在每一起重大冤案中都有测谎专家的错误认定。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,无一例外的都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。

    (3)、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发布《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(俗称“测谎”)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》中指出: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,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

    因此,测谎仪证据是非法的,理应排除。

    (4)、现在的某些专家已经走到人民的对立面了,用了一些自己都没搞明白的高深术语,就敢在公众面前招摇撞骗,甚至制造连续的冤案。

    反倒是我们的律师和部分法官,为了真相和正义,顶着重重压力乃至威胁,充分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,还原了事实真相,也让法治得以进步。

    在几年里,“马某新故意杀人案”经过合璧市中院的两次无罪判决、合璧市检察局的两次有罪抗诉和中原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裁定。马某新的命运在这场法律的博弈中充满了变数。

    今年3月29日,中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:准许中原检察局撤回抗诉,原一审判决生效。被羁押了5年多的马某新被无罪释放。

    3、除了口供之外,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,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。”

    梅寒停了停,喝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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